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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原阳被打事件:逃不掉的舆论监督与真相

觅游cos 觅游新传考研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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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觅游 cos
编审丨觅游 侧影学长

排版丨觅游 SC



4月18日晚,河南新乡原阳县盛和府小区施工工地堆放的土方中陆续发现4名男童尸体。


目前官方调查结果显示,盛和府建筑工地自卸车倾倒土方时,将在工地玩耍的4名儿童压埋,致其不幸死亡。该工地属无证非法施工,涉事车辆系违规作业。


这场悲剧本应随着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厘清,对责任单位的追责处理,对当事家庭的协商赔偿和对相关安全隐患的消除预防走向终点。


而4月21日下午,经家属同意后,红星新闻、新京报、上游新闻等媒体记者前往4名儿童下葬的陵园采访,在门口却遭到了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阻拦。


多名不明身份人员对记者进行推搡、殴打,记者使用手机进行拍摄时,手机被抢、衣服被撕、眼镜被踩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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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红星新闻、头条新闻微博)


随后,原阳县委宣传部卞副部长对当时情况的一问三不知,县政府办公室赵主任的“我这儿信号不好听不见”和县宣传部送回的记者手机遭到刷机等次生事件更是引发了舆论的轩然大波。


01

采访是记者权利,拳头解决不了问题


从当时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多家媒体记者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多次询问现场阻拦人员的身份、单位,阻止采访依据的规定、理由,得到的却是“不为什么”的强硬拒绝和“没有政府允许,不能进去采访,你们为个采访,值得吗”的暗示威胁。

新闻记者的采访行为是保障整个新闻传播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在我国,虽然至今没有法律明文界定和明晰的"新闻采访权",但是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在观念上、在日常生活中是得到公认的,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权利被公众接受。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第1款亦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和检举权。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是我国首部关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法规。


上述种种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需要借助新闻媒体得以高效行使。


2012年,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指出,要加强舆论监督,即加强新闻媒体通过采访报道等新闻活动来向社会传递资讯,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活动、社会信息和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从而正确引导舆论,使社会朝着民主、和谐的方向运作发展。


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经过了当事家属的同意,为什么不可以进入陵园,进行采访?


“政府允许”这样的说辞无疑是用地方政府的权力压制记者采访的权利,是对新闻记者工作权的破坏,更是对人民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及公共利益的侵害。


阻挡的身躯,沉默的回应,坚决的拒绝,被刷机的手机更像是超越电子屏幕的现实版404。


地方政府在施工单位资格督查中是否尽到职责?当晚的救援工作是否及时有序?


这般“埋葬新闻”不能靠近真相半分,反而带来更多的愤怒和疑问;不能达到拒绝舆论监督以自我保护的目的,反而削弱了当地政府的公信力。

02

权利义务需要平衡 ,保护记者加速立法


实际上,记者在工作中遭遇人身财产攻击和威胁数见不鲜。一份中国最危险职业的调查显示,新闻记者位列第三。

查阅有关新闻记者和媒体活动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法律和行业规范中,对新闻记者在采访中的义务和禁止性规范较为完备,大致分为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符合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和禁止不当采访手段等三方面。

例如《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新闻传播活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014年6月,《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首次警告了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滥用职务之便造成的违规行为。《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禁止刊载有偿新闻,不得索要钱物。

我国《宪法》第48条亦规定,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因此记者在采访中必须充分尊重采访对象私人领域的独立性、自主性,不能擅自进入私人产权所有的场所或空间进行拍摄和采访,未经他人同意不能逼迫采访。


而在保护性法规方面,服务于人民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的记者却与其他人无异,侵犯记者人身权案件适用一般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方法。


(21日当事记者外套、眼镜被损坏,图源上游新闻)


尽管2007年到2009年间,新闻出版总署连续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修订后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维护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和新闻机构、新闻当事人的相关权益,特别是保障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


但当舆论监督碰上地方政府利益时,很容易出现轻则掩盖消息拒绝采访或者威胁记者,重则动用公检法力量予以打击的现象。


而像本次记者们遇到的情况,通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伤人成本极低,甚至不了了之。


这便导致了新闻记者采访权利与采访义务立法上的失衡,长此以往只会助长拒绝舆论监督、堵截伤人的不良风气,挫败新闻记者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03

专业主义仍需坚守,别张口就来“吃人血馒头”


同样令人唏嘘的是,本次事件中不乏网友对媒体的口诛笔伐。网友们质问媒体到陵园去采访什么?人血馒头好吃吗?

(图源红星新闻相关微博评论区)

龙应台多年前曾撰文提醒人们“不要忘记愤怒”,以期愤怒的对象可以更上一层楼。但我想,愤怒前,我们需要搞清的是,什么叫“吃人血馒头”?

这种比喻性的说法指的是“消费死者”。媒体人王言虎认为,“消费的本质目的不在于呈现逝者背后的真相,而在于以此为手段换取私利——包括注意力经济。


那种为了流量而对逝者失去起码的尊重、对生命没了应有的敬畏,多半是连着消费的意图。但认为那种严肃求真的报道也是消费,那只会是伪人道主义。”


因此可以说,“吃人血馒头”“消费死者”大多应该是媒体完成新闻生产、呈现新闻作品之后的判断,而非做有罪推定,事前指责媒体的采访行为。


用“应该怎么做好”直接抹杀“应不应该做”“要不要做”,是逻辑上的混乱,也是对新闻真相的背离。


过去的灾难报道、最近的鲍某明性侵案件报道中,媒体确实存在不符合新闻伦理、专业主义的地方,但若因为一位记者、一篇报道一棒子打倒一家媒体,甚至整个行业和背后众多不辞艰辛,不断奔走的人们的理想与努力,我们迎来的不会是所谓更真实、健康、包容和多元的社会。


毕竟在悲剧面前,我们想要了解的真相和得到的结果绝不仅是事件发生后      高度重视。立即作出     ,要求组织     ,妥善处理    ,迅速查清    ,严肃追究    ;立即组织开展     ,进一步做好    ,防止    。目前,    情绪稳定。

(图源微博)


04

结语


悲剧已经发生,当务之急是亡羊补牢。

该补的,是对真相的查清和责任的追究;是对记者群体权利的保障和回避舆论监督风气的纠正;是重新树立起对媒体的信心和媒体时刻不能忘记的专业主义与行业自律。


 参考资料:

[1]王艺臻. 新闻记者采访权利和义务平衡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5. 

[2]中国新闻网:《近期多起舆论监督遭遇公权力打压事件引关注》

[3]王俊荣.记者人身权的特殊性及其法律保护[J].新闻记者,2009(06):82-84. 

[4]顾立林.记者人身权益保障与消除法律盲区[J].中国记者,2003(12):38-39. 

[5]新京报. 别把媒体报道埃航遇难女生,轻易归结为“消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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